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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,我是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的西部计划志愿者,志愿服务于十二师五一农场司法所。服务期满后,我考入六师司法局,目前在奇台垦区司法局上班。现在因志愿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,医疗保险没有缴纳,但是文件政策上明确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,请问,现在我需要补缴基本养老,医疗保险吗?如果需要补缴,是由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补缴还是全部由个人进行补缴?文件政策上规定的计算工龄是否可以理解为视同为缴费年限?有无2007年至2009年关于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文件?缴缴费年限?费年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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